嘉兴讨账公司专业提供各类坏账烂帐处理服务,本公司长期面向个人和企业提供各类“要债、讨债、追债、讨账、要账、追账、清账”等商账追讨清欠业务,本公司专业的商账追收师及律师为您提供全面的债务咨询,并制定追收方案。实力催收债务,不成功不收费,欢迎新老客户来电咨询!
一、嘉兴坏账烂帐处理类型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帐款;
2、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帐款;
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以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公司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帐款;
4、债务人与其为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帐款;
5、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帐款;
6、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帐款。
二、嘉兴坏账烂帐的防范处理
签了一份好合同,并不能万事大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企业必须有完整的履行合同的纪录,必须保留全部证据。对信誉不良的客户,业务人员要加强信息搜集、密切跟踪,及时判断和处理问题。这些日常“功课”,对防范烂账非常重要。
(一)既服务,也监督
业务人员,要加强与客户的联系。一方面,了解客户的业务需求,及时做好服务,对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化解,保证合同有效履行;另一方面,密切注意客户的经营情况,及时搜集和分析不良信息,防止客户经营不善产生烂账。
同时,详细记录与客户业务往来中的重要事项,凡涉及交货期、产品质量方面的异议,绝不能图省事搞糊涂帐,一定要当时与客户达成解决意见、最好形成书面文件。防止对方口头答应“没事”,以后不认账、产生纠纷。万一产生纠纷,业务人员作为企业第一经手人,必须件件事说得清楚。
(二)保留证据
绝大部分应收款,都可以通过对帐、催款的方式收回。对于难以自行清收的部分货款,在清收过程中要注意保留证据,为日后可能发生的法律行动作准备。
首先,要保留对帐单原件。企业间对帐时,很多时候是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进行的。在诉讼催款中,合同、对帐单原件是证明货款发生最重要、最直接的证据。如果一笔应收款有可能形成呆、坏帐的,卖方应第一时间和买方对帐并签署对帐单,而且卖家应执对帐单原件。因为在诉讼中,复印件、传真件的证据通常不能为法院认定,除非有其它关联证据与之构成证据锁链。
与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和其它书面资料,均是重要证据,平时都应当保留好。
(三)有目的地补充取证
对帐单原件与合同原件相印证,是债权的充分针据。但是,有的存心赖账的买家往往口头承诺付款而不愿签对帐单,证明欠款者缺乏还款的诚意,此类应收款应引起债权人的高度关注。在此种情况下,应考虑录制电话录音作为证据。
三、嘉兴坏账烂帐处理保密协议
保证对委托人所提的一切线索严格保密,不与任何人透露有关本调查的任何情况及委托方相关的信息,讨债终结后将所有资料返还委托方,并按双方约定时间进行保密。
一、公司所有员工谨记公司的《保密守则》,为客户提供一流的咨询,贴心的服务。
二、客户的委托资料由公司保密人员专门保管,全面负责资料的建档、归档和销档。
三、公司保密人员只对总经理负责,其他工作人员查阅资料须经请示,领取与归还须登记在册,注明借阅与归还日期和借阅人员姓名以及借阅原因。
四、公司限制调查人员全程调查,采取分段调查模式,辟免调查人员掌握全部情况,最大程度上保证客户隐私的安全。
五、公司不保留客户的任何资料,案件结束以后,涉案资料全部销档。
六、客户在委托侦探公司调查过程中,不要对任何人提及自己所委托之事,更不要以任何形式惊扰被调查对象,以免对日后的调查工作产生影响。
七、在客户委托之后我们将根据情况及工作的进展,合理有效地调整工作方案和部署,并希望客户予以尽可能的配合。我们将倾听客户的建议,因为客户对调查目标有较为直接的了解,但也希望客户尊重我们的建议。
八、本公司将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每一个客户委托前要与客户签定保密协议,协议的效力持续到委托调查结束以后。
九、协议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如委托方违反协议泄露机密,一切后果均由委托方负责。受托方有权中止合同,所有委托金不予返还,由此造成的受托方的一切损失均由委托方全额赔偿。
十、如受托方违反协议泄露机密,委托方有权中止合同,所有委托金全额返还,由此引起委托方的损失由受托方全额赔偿。
十一、在实施调查中,委托方所提供的线索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并全力配合一切调查。
十二、我公司的人员情况、设备配备、调查渠道等情况属于公司机密,由于行业特殊性,一般不对外公布,敬请客户谅解。
四、嘉兴坏账烂帐处理常用方法
1、和解法
协商和解是指债权债务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协商或邀请第三人从中斡旋解决纠纷。债权到期或即将到期时,债务人暂无能力偿还债务但有还款诚意的,债权人可以就履行债务的期限、方式、数额等同债务人进行磋商,敦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或签订还款协议。
如果该债权有抵押担保或者有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可与抵押人或者保证人进行协商,也可请第三者“牵线搭桥”,使抵押人以足额的抵押资产抵偿债务,或者由保证人来代偿债务。协商解决债务纠纷应遵循以下原则:1、平等自愿;2、合乎法律法规规定;3、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调解法
债权人如果不想伤和气、结冤仇并迅速化解债务纠纷,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根据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申请调解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节人如公民、法人等的基本情况。2、有具体的调解要求。如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还款义务等。3、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如借款合同、担保协议等。4、该纠纷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受理范围。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债务人应按约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对于签订协议后债务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3、仲裁法
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统一实行或裁或审、一终局制度,同诉讼的两审终审制相比,仲裁更有利于当事人之间迅速解决纠纷。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向仲裁机构递交仲裁协议、申请书及副本。申请书要详细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情况及事实理由。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债务纠纷,具有较强的保密性,当事人之间大多没有激烈的对抗性。另外,申请仲裁的费用一般比提起诉讼的费用低。
4、诉讼法
债务纠纷诉讼就是打民事官司。对一些较为复杂、对方当事人较难对付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很难解决的案件,债权人就可选择诉讼程序来解决。诉讼的优势表现在:1.法院处理债务纠纷是最终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解决方式。2.诉讼时限受法律的严格限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在收到公民的民事起诉状或口头起诉立案后,民事案件的第一审理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也可延长6个月;不服第一审判决的,当事人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当事人须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民事案件的二审审理期限为3个月。法院判决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5、申请支付令法
我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如果债务人在规定日期内不自觉履行义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申请先予执行法
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作出判决以前,为解决原告当前的生活等困难,先向被告执行一定的财物的临时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申请先予执行应具备下列条件: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肯定;2.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的义务,只存在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3.行使权利的紧迫性,即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急需实现其权利,如不实现势必严重影响其生活或生产;4.须有当事人申请声.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7、申办强制执行公证法
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经审查核实认为无疑议的,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采用这种方式,使债权人省去了复杂的诉讼过程,节约了诉讼费用,不失为一种简便而高效的讨债方法。当事人申办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向管辖权(即当事人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出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是法人的要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需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还款协议、借据等;有关经济担保的文件,如抵押协议、担保书等;其它有关材料,如债务人的资金和偿还能力证明;要求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要提供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的证明。
8、优先受偿权法
按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可以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动产抵押或质押,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或质押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中的义务人,不支付保管费、加工费或运输费用的,权利人即可以留置保管、加工或运输的财物,拍卖或变卖优先受偿.
9、保证人优先追偿权法
指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向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在一般情况下,保证人只有在清偿了其担保的债权后,才可向债务人主张追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保证人也可以预先行使迫偿权。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法律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仍对债权人负有保证清偿的义务。如果保证人不预先追偿,等破产财产被分割完毕后,就会失去追偿对象,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10、代位追偿法
债权人的代位追偿权,就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权利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发生须具备以下条件:1.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2.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4.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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